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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机械指令(MD)认证技术服务详解及流程

发布:2022-03-04 11:56,更新:2023-03-10 16:00

1995年1月1日起,欧盟较早颁布的机械指令89/392/EEC开始实施,所有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机械,都要求按欧盟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进行机械CE认证加施象征安全的CE标志,以证明该机械附和有关指令。现行机械指令2006/42/EC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

 

欧盟新版机械指令介绍:

欧盟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将于2009年12月29日起生效执行(例外:唯有可携带式匣带加工机械或具有挤压功能的加工机械,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实施),取代现行的机械指令98/37/EC,且无缓冲过渡期。据官方的文件,只有在12月29日之后,才能建立一份根据指令2006/42/EC的声明。新版指令有许多差异,对销往欧盟的机械制造商与经销商将造成较大影响。

 

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和旧版机械指令98/37/EC的主要区别在于指令的适用范围,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定义以及符合性评估程序和市场监督方面。

 

1、 新指令适用范围增加了半成品,举升附件等;

(a)、machinery 机械设备;

(b)、interchangeable e 可互换性设备;)

(c)、safety components 安全零组件:

(d)、lifting accessories 升降机附件;

(e)、chains , ropes and webbing 链条、绳索、丝网;

(f)、removable mechanical transmission devices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g)、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 机械半成品机械装置。

 

2、新指令附录 I 基本健康和安全同老指令存在一些技术差异,如噪音声压值80dB需标出声功率值;

3、新指令增加了更多术语明确的定义如半成品,制造商;

4、评估程序,新指令不在使用“ storage option ”模式,只接收下列中的一个模式:

(a)、the procedure for assessment of conformity with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 自我宣告;

(b)、the EC type - examination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IX , plus the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 ,point 3 EC 型式验证;

(c)、the ful1 assurance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X 全面智量保证模式。

 

由于目前不合法的 CE 证书或宣告太多,许多带有 CE 标志的机械产品并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新版机械指令加强市场监督力度。不论是欧盟各国的制造商,还是外国所制造而销往欧盟境内的机械制造商,为了方便欧盟CE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有效进行,新版机械指令规定:在制造商的宣告文件中必须要有制造商授权编制整套TCF技术文件的负责人名称及联络地址,并且此人必须被确定在欧盟境内。(原文: The 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must contain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name and address of the person authorised to compile the technical file , who must be established in the community 。)也就是说,一但欧盟CE监督机构发现CE证书或宣告存在虚假迹象,机械产品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或机械产品出现了安全事故时,他们能够立即在欧盟境内联系到此负责人,此人代表制造商与欧盟当局处理CE相关事宜。

 

机械CE认证范围:

机械指令适用于各种机械产品以及在市场上销售的安全零部件。包括机械指令中所述的单台的机械、有联系的一组机械和可更换设备。

 

机械CE认证所需资料:

1、公司信息:名称、地址、商标、营业执照;

2、产品信息:名称、型号、技术参数表;(如有多型号,需系列产品差异比较资料)

3、机械的总装图和控制系统图;

4、机械使用说明书;

5、机械元器件清单(名称、型号、供应商、CE证书);

6、相关测试资料、计算资料;

7、机器安装/操作空间/操作人员位置图;

8、欧体代表信息(欧体代表:系指接受制造商书面授权、依本指令规定为制造商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完成全部或部分手续之任何自然

人或法人,惟法人应以在欧盟境内成立者为限;)

9、品质控制系统资料(如企业已通过ISO9000认证,请提供证书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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